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马成: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289号原告曹雷诉被告蔡伟杰、马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蔡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5000元及以25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1200元及以112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由被告蔡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雷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曹雷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被告蔡伟杰负担822元,由被告马成负担306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