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强会: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99号原告刘大双诉被告李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李强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大双货款30884元;
二、由被告李强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大双以3088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大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刘大双负担95元,由被告李强会负担599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