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强会: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99号原告刘大双诉被告李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8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LPR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为4868.98元);
以上合计:35752.9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