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磊: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28号原告冯津诉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及以该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