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本春: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42号原告印起燕诉被告陈本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陈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印起燕租赁费31360元。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被告陈本春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