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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42号原告印起燕诉被告陈本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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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7 14:57:19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本春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42号原告印起燕诉被告陈本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陈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印起燕租赁费31360元。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被告陈本春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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