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本春: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42号原告印起燕诉被告陈本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用人民币3136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