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小星: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01号原告蒋福荣诉被告何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713元(含利息),被告全额赔偿;
二、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全部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