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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933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左连柱、赵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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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4 14:50: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左连柱、赵金梅: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933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左连柱、赵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49772元及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22713.85元(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两项合计272485.85元,并承担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判令上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10时在四营人民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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