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毛晓泉: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670号原告丁润东诉被告毛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毛晓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润东借款本金17800元;
二、由被告毛晓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润东以本金17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丁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丁润东负担148元,由被告毛晓泉负担294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