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金慧: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62号原告钱文志诉被告周正坤、胡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起诉时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二被告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尾款44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4日上午10时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歪家调解书(网络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