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东明:
周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民事裁定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裁定要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