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290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诉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9-27 17:15:55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290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诉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贷款本金90,766.95元及截止2023年5月21日止未付的利息14,387.95元以及以90,766.9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

计算);

二、由被告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被告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共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