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290号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嵩明支行诉嵩明艺馨商贸有限公司、李蓉、曾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到期贷款90766.95元及截止2023年5月21日止未付的利息14387.95元,合计105154.9元,以及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