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玉波: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660号原告王婷婷诉刘玉波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被告婚生孩子刘锦航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5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一辆自用家庭汽车北汽幻速s3L,一辆营运车辆:红岩金刚),被告的具体债务原告一概不知,所以原告拒绝承担其债务;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9日下午14时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