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祖永革: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诉祖永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344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其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施救费12800元,货损32305元,停运损失27000元,返还未实际用于事故处理的费用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75105元;
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标的额总计:人民币751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12月15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