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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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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30 11:09: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上海淳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未付货款905,159.35 元及该款自2022 年9 月2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成都金斯特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8 元,由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上海中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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