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必平:
原告嵩明豪盛投资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确认原告嵩明豪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必平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中云东港国际物流城租赁协议》于2023年6月22日已到期;二、由被告邹必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给原告嵩明豪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嵩明县杨林镇中云东港国际物流城一期D号楼19号建筑面积782.4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并支付给原告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的各项费用109,536元,以及支付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厂房腾空并实际返还给原告嵩明豪盛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按每日260.80元计算的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三、驳回原告嵩明豪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2元(已减半),由被告邹必平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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