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柴体琼:
原告诸加德诉你与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李文辉、柴体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诸加德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20年3月20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诸加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07元,由被告李文辉、柴体琼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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