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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443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华一机电经营部诉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乾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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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6 11:36:2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乾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443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华一机电经营部诉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乾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华一机电经营部票据金额人民币4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乾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华一机电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30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乾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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