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揭少魏: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诉你、张阳卫、嵩明职教园区莱德斯国际健身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5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张阳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3年10月7日的物业服务费用4,653.23元;
二、由被告揭少魏应对上述物业服务费4,653.23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负担152元,被告张阳卫负担6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