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余祥: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53号原告王志淋、王志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偿还借款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