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华昌:
本院原告原告董华明、董菊英、董菊芬、董菊仙与被告董华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31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董华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董华明、董菊英、董菊芬、董菊仙垫付李琼珍产生的医疗费、嵩明县暖阳阳老年公寓费用、丧葬费等共48496.49元;
二、驳回原告董华明、董菊英、董菊芬、董菊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董华明、董菊英、董菊芬、董菊仙共同承担524元,由被告董华昌承担15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