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诉你和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262.82元及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55262.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由被告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