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恒申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69-2号原告洋浦天池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洋浦天池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洋浦天池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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