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正奎: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路产损失4893, 14元,以及前述款项自应赔付之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曰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为699, 88元,(2019年8月20日前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利率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