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利群: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陈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路产损失费共计2973.35元;二、驳回原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利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