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00-2号原告费县润帆板材厂与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费县润帆板材厂票据款80万元及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费县润帆板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180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