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752号原告聊城市熤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5506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款项,由被告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205元(已减半),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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