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林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崔世华:
原告贺传中诉你们与王加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林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加林、崔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贺传中款项22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1日(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贺传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林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加林、崔世华负担。案件保全费1668元,由被告云南林盛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加林、崔世华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