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
原告董旭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准予原告董旭艳撤回对被告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旭艳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