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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旭艳诉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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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8 16:29:5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

原告董旭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准予原告董旭艳撤回对被告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旭艳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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