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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崇林诉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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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5 16:26: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洁:

原告邓崇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邓崇林撤回对被告李洁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44元(已减半),由原告邓崇林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