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隆森福锐实业有限公司、付嘉豪: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宏德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清偿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2、请求判令所有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利率计算支付该汇票自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截止至2021年10月11日应付利息为247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