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清有:
本院受理原告余丽波诉被告王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余丽波不服本院做出的(2023)云0127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的要点是:
请求1、请求撤销(2023)云0127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二审律师费7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