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25号原告青岛富民来工贸有限公司诉你、青岛宏瑞成林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博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鑫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金额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下午14: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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