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凯: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832号原告云南中陆达钢膜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