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36-1号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服务费2814722元;
二、由被告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违约金281472.2元;
三、由被告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90元,由被告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