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仁杰: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善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212.19元
(大写:捌万叁仟贰佰壹拾贰元壹角玫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83212.19元为基数按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
用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二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