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琼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申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土地使用租赁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算至2023年8月15日,计9762元,一、二项合计人民币209762元。
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二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