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兵:
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路产设施损失费:6438元.
二、涉案车辆投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