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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良武诉嵩明嵩阳立迈米线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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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8 09:49:1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嵩明嵩阳立迈米线加工厂

原告苏良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该民事裁定书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裁定要点如下:

准予原告苏良武申请撤回对被告嵩明嵩阳立迈米线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 元,减半收取402 元,由原告苏良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十八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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