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树芬:
原告马其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张树芬、解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
还原告马其文款项250,000 元及该款自2015 年9 月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诉讼费5050 元,由被告张树芬、解文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