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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896号原告杨明姬诉翁金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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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05 17:10:4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翁金湖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896号原告杨明姬你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140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15日为86541.6元(以2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0541.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81110:00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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