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秦仲洪:
原告代丽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秦仲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代丽琼货款人民币24,929元,及自2022年9月5日起以24,929元为基数至全款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诉讼费424元(已减半),由被告秦仲洪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