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31号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与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许洪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