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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31号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与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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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7 17:46: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31号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与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许洪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二十七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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