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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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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5 16:34:18 打印 字号: | |

   

王八海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66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嵩明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楠、王应兵、云南爱秀娱乐有限公司、黄国富、王学海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7668元,截止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804711.59元(含罚息及复利),并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二、由被告段志魁、王丽、王八海、付海燕、杨青仙、云南鑫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应兵持有的被告嵩明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5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楠持有的被告嵩明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95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应兵持有的被告云南爱秀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9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学海持有的被告云南爱秀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21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履行)

七、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78元,由被告嵩明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楠、王应兵、云南鑫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爱秀娱乐有限公司、黄国富、段志魁、王丽、王八海、付海燕、王学海、杨青仙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二十五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