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杨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利德运费7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利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杨子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