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帅锋:
原告肖双琴诉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肖双琴购房认筹金2万元。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肖双琴利息1380.2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请求。
案件诉讼费336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