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恒信商行诉你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六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汇票金额171169.61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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