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立志、张慧仙: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870号原告诸加德诉你与李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由第一、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4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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