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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748号原告聊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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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8 17:16: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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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748号原告聊城博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388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03880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7日上午10: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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